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优秀学生海外访学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6165金沙总站官方入口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4-10 浏览次数:

福大外【2015】29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国际化办学水平,培养具有国际化素质的高水平人才,激励优秀学生赴国(境)外高水平高校学习先进知识和技能,学校对《福州大学优秀学生海外访学基金实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

2015年3月27日


福州大学优秀学生海外访学基金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国际化办学水平,培养具有国际化素质的高水平人才,激励优秀学生赴国(境)外高水平高校学习先进知识和技能,特设立“福州大学优秀学生海外访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基金总量由当年财政拨款具体额度决定。欢迎社会力量注资,可予以基金冠名权,具体措施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计划财务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等有关部处负责人组成,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相关部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并进行解释;

(二)负责基金的评审工作;

(三)监督基金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基金申请工作。受理学生申请,详实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负责组织基金评审工作。根据春季学期及寒假访学项目和秋季学期及暑假访学项目,每年组织召开若干场评审会议。根据需要还可临时提案组织评审会议。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归档。

(三)协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做好基金的宣传、组织、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额度及原则

第五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基金资助分为A、B、C三类,均以人民币计算。

资助

类别

资助项目

资助额度

A

国(境)外高校学期学分项目,包括校际交换生项目、联合办学项目(“5+5”、”3+2”等)、学期国(境)外访学项目等

一等

(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

欧美澳地区

非欧美澳地区

10万元以内

8万元以内

二等

(世界大学排名200位之后)

欧美澳地区

非欧美澳地区

5万元以内

3万元以内

B

国(境)外高校暑(寒)假学分课程项目,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不区分大学排名或地区

2万元以内

C

国(境)外高校短期游学项目,主要包括夏(冬)令营、语言文化课程等

不区分大学排名

欧美澳地区

非欧美澳地区

1万元以内

5000元以内

注1:A类项目资助额度的计算周期为一个学期,超过一个学期的访学项目,资助额度在此基础上,酌情提高。

注2:世界大学排名参考泰晤士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和QS世界大学排名。以项目发布当年的官方排名为准。

第六条 基金资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学生个人积极申请国家、省相关资助的基础上,我校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特别优秀的贫困学生给予特殊扶持;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我校重点学科学生;

(三)基金可以重复申请,但联合办学项目(“5+5”、“3+2”等)只能申请一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首次申请的学生;

(四)硕、博士生导师个人联系的科研项目访学项目,可单独提出申请,在导师科研经费负担不低于项目总经费50%的前提下,基金可给予适当补助;

(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暂不能申请基金资助。

第四章 申请及评审方法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三)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四)身心健康,具有国(境)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五)符合各类项目或国(境)外高校规定的具体申请条件。

第八条 学生自主参加未经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备案并发布的学生国(境)外访学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或学生个人自行筹措经费,暂不允许申报基金。

第九条 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向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福州大学优秀学生海外访学基金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收到申请后,进行初选,拟定备选资助名单。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备选人员资格,确定资助类别与具体金额,并提交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校领导核准后,校园网上公示资助备选名单。若无异议,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五章 基金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资助经费专户。资助经费由校计划与财务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拨付给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学生获得国(境)外高校入学资格后,按照《福州大学学生出国(境)访学管理办法》办理离校手续,将国(境)外高校录取通知书(邀请函)复印件等材料提交至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后,至校计划财务处办理领款手续。获得A类资助的学生在出国(境)前,由校计划财务处发放资助经费总额的50%,打至学生个人银行卡;学生结束访学项目按期返回学校,完成报到手续后,由校计划财务处将剩余的50%资助发放给学生;获得B类和C类资助的学生,结束访学项目按期返回学校,完成报到手续后,由校计划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资助金额。

第十五条 学生在国(境)外访学期间,如未完成学习任务,出现考试不合格、违纪、违反当地或我国法律法规等情况,不予发放剩余资助金额,并根据情况追回已发放的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学生擅自提前回校、逾期不归、迟归或转至其它地区或国家,不予发放剩余资助,并根据情况追回已发放的资助经费。

第六章 义务与承诺

第十七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福州大学学生出国(境)访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否则基金不予资助。

第十八条 获资助学生在完成访学后,应在两周内向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一份访学报告,并积极配合参加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举办的讲座、活动等,介绍国(境)外学习情况,从而鼓励我校更多学生赴国(境)外高水平院校进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州大学优秀学生海外访学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福大外[2014]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有规定的,参照《福州大学学生出国(境)访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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